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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6-4484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土地
成文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09-12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不动产 统一登记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烟台市市区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烟台市市区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烟政发〔2016〕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含昆嵛山保护区)、烟台开发区、高新区设立6个直属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按职责分工办理本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本次实施的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

海域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2016年9月20日8:30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开始受理本次不动产登记范围业务,原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权属证书停止受理办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

2016年9月19日17:00前受理的土地、房屋登记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原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违法或不完善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系统切换、数据转换、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落宗),2016年9月14日、18日、19日等3个工作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土地、房屋登记申请。

五、不动产登记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芝罘分中心。地址:芝罘区华茂街21号(原市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6631555。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莱山分中心。地址:莱山区清泉路2号(原市房产交易中心莱山分部),咨询电话:6892397。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福山分中心。地址: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29572。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牟平(含昆嵛山)分中心。地址:牟平区正阳路368号(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219772、4219757。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地址: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119526。

(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地址: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6922577。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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