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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条例》广场集中宣传活动
发布日期:2016-04-26 00:00:00 信息来源:烟台市大数据中心

4月23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芝罘管理部在文化中心广场开展“住房公积金,圆你住房梦”为主题的《条例》宣传活动。现场就广大市民所关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及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和服务举措及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新政实施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影响等方面答疑解惑,提供面对面服务。

一、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情况

    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根据会议精神,在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本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决定精神。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限高保低”政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不低于6%,不超过12%”区间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和确定缴存比例。目前,全市正常缴存单位9096个,其中有4419家企业单位执行6%的缴存比例,占缴存单位的48.58%,与其他一些城市统一规定一个12%的缴存比例相比,我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灵活、负担相对较轻。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我市企业影响不大。

(二)现行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目前,我市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这些政策与国务院会议精神完全一致。

二、贷款业务量增加,放款需排队轮候

2015年,伴随着国家各类利好新政的推动我市楼市可谓是在持续回暖中前行。延续2014年第四季度市场筑底回升的良好发展势头,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步入快速发展的车道,尤其是在2015年推出各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后,贷款业务呈爆发性增长,贷款规模翻番,贷款指标再次刷新历史新高,个贷率达到84%,接近使用上限。伴随而来的是贷款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关系发生逆转,全市贷款资金较为紧张,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排队发放。为使贷款发放公开透明公平有序,中心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制定当月贷款资金发放计划并按计划筹措资金;二是为掌握待发放贷款存量情况,定期对各委托银行已出抵押情况进行摸底;三是根据资金计划安排,要求各委托银行按抵押先后顺序限期递审材料排队发放,确保贷款发放公平、公正。

三、落实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增加职工收益

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我市自2月21日起落实利率调整政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原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是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计息,当年归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0.35%计息,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10%计息,此次调整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计息。

此次存款利率调整将让缴存职工直接受益。经测算,上年结转的公积金部分,每1万元每年可增加利息收入40元,增幅达36.36%;当年缴存的公积金部分,利息增幅更为明显,以每月1日缴存1,000元,年缴存额12,000元为例测算,当年缴存的公积金部分,可增加利息收入75.39元,增幅达328.57%。

由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日计息,期间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等事项,因此具体利息要以实际结息金额为准。

四、始终关注民生民权 坚持惠民利民根本

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根据职工需要多次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政策进行调整,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一)助力缴存职工购房。通过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二套房认定条件、降低贷款首付比例等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2015年,中心进一步加大惠民力度,放宽贷款政策。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连续缴存满1年调整为缴存6个月及以上即可;允许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烟台购房的本市户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至45万元,延长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多年来,中心累计为10.1万户职工家庭购房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达212.5亿元。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实际需要,优化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住房费用政策。明确了失业两年以上、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定了租赁住房、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策;放宽了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和提取人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中心成立以来累计为48.3万职工提供了123.5亿元住房消费资金支持。

(三)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所有业务办理零收费。中心于2007年、2009年相继在全省率先中止了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二手房贷款再次评估,分别为贷款申请职工家庭每户减轻经济负担2,400元和1,250元,截止到2015年底,累计为10万余户职工家庭减免费用达3亿多元。

(四)推行商贷转公贷政策减轻群众负担。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指向,中心紧贴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制定出台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截止2015年底,我市共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486笔,累计金额达1亿元,为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400余万元

五、坚持依法行政 保障职工权益

(一)以行政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前置式执法为主,通过宣传沟通促使企业及时更正,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在行政执法中,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指导企业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补缴,既保证企业生存发展,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达到双赢。对反复沟通无效的,则及时进入执法程序。几年来,通过法院立案20起,申请强制执行15起,经执法干预恢复、新建缴存关系的企业达到5269家、职工36.6万名,为职工追缴公积金7.7亿元,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事项。始终坚持群众投诉无小事,认真对待职工的每一次来电、来访,建立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程序处理,将进程及时反馈当事人。多年来,回复网上投诉近2580条,电话接访3190余人次,接待各类上访、来访5450余人次,职工所反映的问题,基本上得到妥善解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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