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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6-46990 主题分类: 卫生_人口与计划生育_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
成文日期: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03-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独生子女 父母 城镇其他居民 奖励扶助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烟台市财政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烟卫〔2016〕5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界定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年满60周岁。

三、发放主体

符合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四、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户口索引页信息、孩子与父母不在一起的要提供孩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失业后在人社部门挂档办理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退休金核定表、退休证;无业等人员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中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办理退休没有领取30%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或村改居后没有享受农村奖扶政策的、2016年1月22日(含22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及其他独生子女父母,按照201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奖励条款执行;

2.符合条件的人员自2016年1月开始按照标准发放;

3.已领取30%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已享受农村奖扶政策的,不再重复发放。

六、其他要求

1.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与省WIS、公安户籍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是否是独生子女父母、是否领取了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享受了农村奖扶政策等,避免重复发放。

2.各县(市、区)对2016年1月21前(含21日)退休的,按照各县(市、区)原发放政策及发放渠道发放最后一次,并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3.市及县(市、区)按原来的政策发放结束后,市里将对全市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以便县(市、区)在登记、发放中进行比对和查询。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好发放资金,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建好发放档案,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真正把好事办好。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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