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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6-4699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6-12-19
发文机关: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农村留守儿童 合力监护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专项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专项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民〔2016〕9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省民政厅、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烟台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以下简称《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 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鲁民〔2016〕99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重点对象监护中的突出问题,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民发〔2016〕198 号文件民政部等八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到 2017 年底前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建立健全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强化父母义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名单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无人监护和单独居住的农村留守儿童,督促和指导其父母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对受委托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监护教育能力不足的,要及时督促其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要重点排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要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确认书》),全面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国发〔2016〕13 号、鲁政发〔2016〕17 号文件《意见》《实施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人监护、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做好服务照料。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留守儿童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返校复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同时将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解决户籍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要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 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0 号)、《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其 DNA 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 DNA 数据库”进行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维护儿童权益。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养育或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 年 12 月)

1.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依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

2.会议部署。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针对专项行动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信息通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户籍、失学辍学、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分类通报给同级公安、教育、综合治理等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花名册同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 年 1 月—6 月)

1.签订《确认书》。6 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指导受委托监护人全部签订《确认书》,并及时将签字后的《确认书》扫描录入“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2.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户籍、失学辍学、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实施保护式关爱帮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无监护能力、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全部落实监护责任;教育部门要做好适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做好符合落户条件的无户籍留守儿童户口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留守儿童中困境儿童的兜底救助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关爱保护工作。

3.信息报送。集中行动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在“信息平台”上汇总打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汇总表》)和花名册,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核实更新《汇总表》和花名册中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信息,并将更新后的《汇总表》和花名册反馈给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修改“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平台”上汇总打印《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

4.建立台账。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依托“信息平台”数据信息,督促指导乡镇建立健全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户口情况等帮扶台账,确保乡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档案全面、准确、规范、完整。

5.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经常与留守儿童联系,定期进行家访。新增农村留守儿童应及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并录入“信息平台”,父母外出返乡的要建立退出机制。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7 年 7 月—9 月)

1.自查整改。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集中行动阶段进行“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督查通报。市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联合组成督导组,采用“信息平台”和督导检查相结合方式,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3.汇总上报。9 月 20 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在“信息平台”上汇总打印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20日期间的《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民政局。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7 年 10 月—12 月)

1.梳理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归纳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办法措施,不断提升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长效机制。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正常化运转,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基层人民政府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各级综治组织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黄牌警告、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宣传月、亲子夏令营、儿童活动站、“四点半学校”等作用,通过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开展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的教育实践和关爱服务活动,倡导亲情呵护,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养育水平,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关爱。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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