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烟价字〔2015〕8号 |
尊敬的于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基本情况
(一)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执行情况
2010年4月,我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规定,实行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联动,并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0.7:1的比价关系确定了我市的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2013年8月,重新调整了比价关系,将车用天然气价格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0.725:1。此期间,我市的车用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调整成品油的幅度情况,按照联动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2014年9月,由于成品油价格持续下跌,天然气价格不断上涨,省内实行与成品油价格联动的济南、青岛早已停止联动,我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也停止联动。根据我市实际,经过成本测算,并与周边城市相衔接,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确定为5.27元/立方米,至今未变。
(二)我市的出租车燃料附加费调整情况
2006年出租车租价调整时,汽油(93#下同)价格为4.63元/升。2011年由于燃料价格持续上涨,汽油价格涨至6.97元/升,车用天然气价格也由2007年的3.45元/立方米调至4.62元/立方米,当年8月1日起我市在出租车租价不变的情况下,加收燃料附加费1元。据调查,从2008年起,我市大多数出租车开始使用车用天然气和液化气作燃料,燃气价格变动直接影响到出租车运营成本变化(2011年8月-2013年7月期间国内汽油价格多次变动,但我市的出租车燃料附加费一直未调整)。2013年7月,国家调整天然气价格,我市的车用天然气价格调为4.99元/立方米,为缓解天然气价格上涨对客运出租汽车造成的营运压力,疏导价格矛盾,保障客运出租车正常运营,燃料附加费调整为1.50元;2014年10月车用天然气价格再上调为5.27元/立方米,出租车燃料附加费调整为1.60元。因此,我市的燃料附加费与天然气价格直接挂钩,未与汽油价格变动挂钩。
(三)国内、省内燃油附加费情况
据了解,国内部分调整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城市中,均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建立了“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根据成品油的升降幅度进行调整。
沈阳市于2006年建立了油、运价联动机制,以93号汽油价格4.8元/升为基数,在油价上涨影响出租车增加支出中减去政府补贴和计时收费的收入后,出租汽车日增加(减少)支出连续三个月达到20元(含)以上时,加收(停止收取)1元/车次燃油附加费。该市于2015年1月1日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南京市于2012年出台《南京市出租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机制》,以国五92号汽油市场最高零售价达到或超过每升5.53元时,每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当汽油市场最高零售价达到或超过每升6.64元时,每车次再加收1元。该市2014年从12月16日零时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从每车次2元下调至1元。
济南市于2010年制订了《济南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油、气价格联动办法》,根据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涨跌幅度,可采取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费,调整起租价、车公里运价,起租价与车公里运价同时调整的方式。规定中明确了天然气价格升降幅度达到15%时,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及时调整运价。2014年9月将燃油附加费1元并入起步价。
青岛市于2010年出台了《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以省物价局公布的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7.07元(含7.07元)-8.07元(不含8.07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为1元。若油价回落至每升7.07元以下且稳定1个月以上时,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该市从2014年11月18日起,停止征收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威海市于2012年发布了《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以93#汽油及液化气零售价格为联动燃料代表品价格,将制定现行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政策时的油气价格每升7.50元、4.30元作为联动机制的首次启动点。在此基础上,当油气时点价格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每升0.75元及以上且稳定60天或每升0.5元至0.75元范围内持续时间达到180天以上,将期间最后一次油气时点价格作为下次联动启动点,并相应提高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如此循环;反之亦然。该市燃油附加费标准1元的政策仍在执行。
我市的出租汽车燃料附加费的调整方式与上述城市不同,上述城市的燃油附加费调整是与成品油直接挂钩的,而我市是与天然气价格调整直接挂钩的。2014年,上述城市中除威海市外相继发生了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事件导火索虽然是取消或下调燃料(油)附加费,但主要原因对“滴滴”专车、“快的”专车的兴起的不满,相关部门对黑出租、套牌出租整治力度不够的不满,车主收取的“份子钱”过高不满。为维护当前形式下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秩序稳定,2015年2月山东省物价局特急明电《关于切实加强出租车运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价发电〔2015〕号),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对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油附加费)方案出台时机、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等,进行深入分析论证,提出一揽子应对风险办法,连同价格调整方案一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决策。
二、燃料附加费对出租车行业影响
市运管处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以标准车型为例),2015年1月我市市区出租车每车日运行里程平均444公里,实载率49%左右,每公里平均租价1.80元,载客次数49次,载客每次收取燃料附加费1.6元,按月运行28天计算,租费之外加收燃料附加费后,每月每车可增收2195元。目前,我市市区出租车大多数使用天然气或液化气做燃料,与汽柴油相比,正常情况下,汽油与天然气应按4:6的比例混合使用。但多数司机为了节省燃料费,尽量使用天然气。因此,燃料费按油、气1:9的比例计算,通常状况下,出租车综合燃料消耗每百公里12立方,天然气消耗每百公里10.8立方,每车月支出约为7076元,以实施燃料附加费前的车用天然气价格3.45元/立方米计算,每车月支出4632元,每车月增加支出约为2444元,燃料附加费仍没有完全弥补车用天然气调价带来的亏损。目前,燃料附加费是否取消,从出租车行业运营燃料成本影响程度来看,时机尚不成熟。
近期,供气企业针对出租车加气让利优惠,车用天然气实际销售价格4.65元/立方米。主要原因是国内成品油价格经过12次持续下跌后,93#汽油销售价格(5.62元/升)与车用天然气价格最高销售价格(5.27元/立方米)接近,消费者选择燃料的机会加大,特别是出租车行业最明显。供气企业为了长期占有出租车用气市场,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考虑,短时间内采用让利优惠的营销策略,实属无奈之举,当成品油价格上调到一定程度时,车用天然气价格必然回归理性。仅凭企业让利优惠的行为,作为取消燃料附加费的依据,不符合依法定价的精神。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40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烟台市物价局出台了《2015年全市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工作任务“探索理顺出租车租价,修改完善《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建立出租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和环保性,我市出租汽车使用的燃料主要以天然气为主,使用液化气、成品油为辅,将天然气作为燃料标准品更具有代表性。以天然气价格变化对出租车行业收入的影响为课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合理准确的联动系数后,参照周边地市成功经验,以我市今年城市交通运输价格改革为契机,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按照法定程序尽快推出,及时疏导气价调整后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二)理顺出租车租价
出租车租价外加收燃料附加费政策,是在燃料价格异常变动时的临时价格政策。2011年8月份,我市出租车燃料附加费开始实施,在计价器显示的租费之外每车次加收1元。截止现在,已执行近5年,根据国内外天然气价格走势,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变动的空间有限,燃料附加费不宜长期执行。我局拟对出租车成本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理顺出租车租价,同时考虑燃料附加费政策的合并取消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烟台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