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下午2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的行政诉讼不同的是,烟台市莱山区一位副区长坐在了被告席上,代表莱山区政府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烟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首次因“民告官”出现在烟台中院的被告席上。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诉讼时效是否超期、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分歧较大,但庭审的气氛一直很平和,双方都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整个庭审进行的非常顺利。
4点2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原告对记者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给他带来了希望,让他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平等地坐在了一起,他希望法院能尽快予以宣判。被告也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判,不管裁判结果如何,政府都会全力履行法定职责。
据悉,今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为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而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山东省人民政府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并专门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本机关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施行,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有助于培养领导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有助于推动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彰显出对司法机关的尊重,能够在法院的主导下就行政争议的解决达成广泛的共识,有利于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进而成为弥合官民裂痕、凝练社会共识的制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