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8-28029 成文日期: 2015-06-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烟台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日期:2015-06-02      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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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烟台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避免和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海洋污染损害。

(二)编制依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沿海水域海上风险的预警预防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由上级指定我市负责组织指挥或参与的海上搜救行动。

(四)与其他预案关系。

1.涉及船舶溢油污染的,执行《烟台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

2.当《烟台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时,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海上船舶防抗台风预警预防和应急值班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烟台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烟台海事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和成员。

1.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统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以及险情后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烟台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开展预警预防工作;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的接收和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调动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2)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第一飞行队、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公安边防支队)、烟台港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烟台打捞局、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移动公司烟台分公司、联通公司烟台分公司、电信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旅游局、烟台港集团:协助做好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及本单位职责,派出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相关应急资源、装备、技术、善后处置等方面的支持。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经费补助。

(4)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和海上搜救行动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烟台海事局,烟台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海上极端恶劣天气防抗工作;负责24小时接收海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做好应急反应行动总结和分析评估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修订等。

(三)指挥体系建立市、县两级海上搜救指挥体系。沿海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该本辖区沿海海域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接收、处理海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以及险情后评估等相关工作。

(四)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主要职责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调动、指挥,及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行动中及时报告动态,全力救助遇险人员、保护海洋环境;行动结束后根据需要提交总结报告。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信息监测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和海上船舶保安信息等可能威胁海上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情报。

1.预警信息来源。来自气象部门、海洋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监测、分析、预报的相关信息。

2.预警信息分级。依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并发布。详见《国家海上搜救预案》规定。

(二)预警信息发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筛选、评估,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三)预警预防行动

1.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做好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准备工作。

2.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四、海上突发事件分级及处理

(一)事件分级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海上突发事件,共四级,详见《国家海上搜救预案》规定

(二)信息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对其进行分析、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1.严格执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省、市政府有关海上险情、事故报告的规定。

2.收到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一般海上突发事件信息(IV级)后,及时报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收到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市政府值班室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并根据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的进展情况尽快书面报告、续报及终报。

4.接到事故类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应通报市安监局,并按照该事件涉及的内容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5.事发地不在本市搜救责任区的,应立即向所属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同时报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烟台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五、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信息评估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启动应急响应。

(二)应急处置。

1.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最初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首先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组织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并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市海上搜救中心汇集海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具体情况及气象、海况等因素,制定救助方案。

3.向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报告救助方案建议,按搜救中心领导批准的搜救方案或指令组织实施搜救行动。

4.遇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紧急会议,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确定搜救方案,指挥搜救行动。

5.按照搜救方案向相关成员单位下达海上搜救行动指令,派出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参与搜救行动。根据参与搜救行动船舶、航空器的情况,合理指定现场指挥,指定通信方式,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系。

(三)调派力量。

1.调派搜救力量时应采取就近原则,优先考虑使用专业救助力量。

2.渔船应急事件优先协调附近作业的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

3.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4.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时,协调驻烟部队派出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5.仅靠本搜救责任区搜救力量不足以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时,请求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地区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按要求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行动的情况、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海上搜救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的有关信息。

(四)现场指挥根据海上搜救工作需要,组成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搜救指令,采集传递现场信息、上报现场进展以及提出行动建议。发生在沿岸养殖区和港区水域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由所在地县级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现场指挥部职责。

(五)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1.当搜寻现场的海况、气象条件正在或将要恶化,将严重威胁参与搜救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时,经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批准,可中断搜救应急行动,并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搜救力量。

2.当导致搜救应急行动中断的条件消失后,市海上搜救中心须对遇险人员存活的可能性及收到的信息做出评估。如需要,应继续实施搜救应急行动。

3.当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可靠信息认为搜救行动已获成功或当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或者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时,经市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终止搜救行动并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搜救力量。

六、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烟台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获救其他人员的临时安置,由所在单位、责任单位或民政部门承担。

3.死亡人员由所在单位、责任单位负责处理,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搜救应急行动总结市海上搜救中心对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搜救应急行动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八、应急保障

(一)安全防护。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为应急人员配备适当装备,确保人员安全;负责对遇险人员及旅客的安全防护做出安排,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指导。

(二)保险。参加现场救助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及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为在应急行动中伤亡的救援人员处理赔偿事宜。

(三)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协助组织疏散或转移人员。

(四)资金保障。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经费补助,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各自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县市区政府(管委)批准后发布实施。

2.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船舶、个人等,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在搜救应急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延误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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