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455号提案的答复
王茂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我市中小学生课桌椅高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烟台市教育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正如您所提的,学生每天在学校课桌前连续、固定的坐几个小时,如“人桌”高度不协调,易造成体位疲劳,同时,现在中小学生身高普遍较十年前偏高,各同龄中小学生之间身高差异也都较大,为广大中小学生配备合适的课桌椅刻不容缓。
2008年,省教育厅出台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字〔2008〕15号),其中明确规定,学校的课桌尺寸、桌面、颜色标志,课椅的尺寸、座面、靠背等严格按照国标GB/T3976-2002标准执行的同时,还要采用可调式桌椅,不能装备可调式桌椅的教室要配备至少2种不同高度的课桌椅。同时,为推进课桌凳配备工程的实施,我们将此行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的重要考核,规定课桌凳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县市区和学校,不得申报市级标准化达标学校验收,也不得申报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
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学校的课桌椅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了配备,并由教育部、省、市等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检查中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验收,其中福山区、莱山区等10个县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通过教育部的验收;芝罘区通过市级验收;栖霞市、海阳市正在市级验收;莱阳市年底可完成规划任务。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教育事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烟台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