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莱山区监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药品企业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处方类特殊药品管理。销售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必须索取合法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严格限制一次处方量(一般不超过三天)销售,并留存原处方登记;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二是进一步加强药品销售凭证管理。销售药品必须开具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包含以上内容的药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三是继续严格兴奋剂管理。巩固兴奋剂专项整治成果,严格执行兴奋剂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禁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对含兴奋剂的药品,严格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四是严格药品营销管理。禁止在药店或依托药店采取“专家”坐诊,以“义诊”名义,用免费讲课、体检、检测等方式,非法销售药品或宣称有药品疗效的保健品。
五是加强非药品的购销管理。购进非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资质,并建立真实完整的产品进货台账。销售非药品,必须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严禁销售 “五无”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六是加强非药品的广告管理。在店内进行非药品广告宣传,不得含有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介。药品和非药品必须单独设区摆放,并有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