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信息
标  题: 关于优化供暖执行标准的意见
内  容: 我认为供暖标准应当由室内暖气入水管温度作为标准,因为现在这样遇到冷的天气供暖公司只会通过室内温度达到18度来衡量。但是有的房子根本不需要供暖也可以达到这个温度。就像我家现在供暖了 但是暖气入户水管温度只是在温以下晾以上,地暖的地板都是凉的。打电话给供暖公司人家只会有家里多少度?我说21度 她说达到供暖标准了。我认为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利于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的,供暖标准不应当只由屋内温度这一个要素决定应该是由入水管温度和屋内温度两个元素来共同决定。
提交时间: 2025-12-15
答复信息
答复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答复日期: 2025-12-16
答复内容: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转莱山区
答复附件: 无附件
答复部门: 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答复日期: 2025-12-17
答复内容:
您好,集中供暖达标的标准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目前尚未有供热运行期间供回水温度的统一规定,因为供热企业实际供暖运行过程中,一是供回水温度根据室外气候条件而实时变化;二是不同企业的供暖运行调节方式种类多样,有的是以流量调节为主,有的是以温度调节为主;三是由于小区的外墙保温、供暖设计等不同情况,同一供热企业的不同小区换热站供回水温度也不相同。因此国家规范及省市的相关供热法规均以室内温度作为衡量室内供暖舒适度的标准。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