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信息
| 标 题: | 诉信口开河 出尔反尔的烟台交警高速莱州大队 |
| 内 容: | 贵方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其处罚标准究竟依据哪条法律法规? 烟台交警高速莱州大队的第一次答复:民警徐义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诉求人做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烟台交警高速莱州大队的第二次答复:对驾驶员王东亮作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六项。烟台交警高速莱州大队的第三次答复:对驾驶员王东亮作出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贵方依据每一次回复都不一样,是不是出尔反尔?贵方依据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六项适用于本次执法事实吗?是不是信口开河? |
| 提交时间: | 2025-12-15 |
答复信息
| 答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答复日期: | 2025-12-19 |
| 答复内容: | 投诉人非紧急情况下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警徐义龙做出的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无误。对投诉人作出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以上法律条款均适用于本次违法行为。 | ||
|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