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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投诉烟台交警高速莱州大队民警徐义龙
内  容: 一,利用职务之便,知法, 违法,一人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11月8日G18荣乌高速308公里处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全程只有一名执法人员。二,利用职务之便,一人,主观,武断,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处罚。对本人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无法律支持。三,利用职务之便,执法过程扣留行驶证。从G18荣乌高速308公里处出示行驶证被扣留后到莱州收费站出口处事件结束归还。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提交时间: 2025-12-15
答复信息
答复部门: 市公安局 答复日期: 2025-12-19
答复内容: 根据交管支队工作要求,本次执法现场有民警徐义龙一名民警,在作出处罚时,通过视频远程执法的方式,与另外一名民警视频连线进行执法,符合处罚由两名民警作出的要求,远程执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民警徐义龙执勤时身着完整、规范的制式警服,并清晰佩戴警衔、胸徽、臂章、警号等标识,其着装本身已具备表明执法身份的公示效力,投诉人现场并未对民警徐义龙身份提出质疑,或要求民警徐义龙出示证件,如投诉人仍对民警徐义龙的执法身份有质疑,可以到烟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莱州大队,民警徐义龙可以向其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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