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信息
| 标 题: | 过于严格的交通管理规定,过于严苛的处罚 |
| 内 容: | 招远市郭家埠路口处,限速60,春节假期前的最后一天晚上六点半收到了,超速的违规处罚,本人已经于上周回到江苏之后,处理了相关的违法问题。非常遗憾不能把这笔罚款,交到山东财政。12123照片显示当时的路段只有我自己一辆车。看不到其他的车辆。当时的情况也是没什么车。是否有必要就这么严格的处罚??相关路段限速60是否有这个必要呢?修那么宽敞的路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是为了让老百姓都龟速行驶?常常从家乡的亲戚朋友口中听到,年底了交警同志也得加班创收、增收了。在全国各地相关的节假日期间,配合当地的文旅,政府机关开放停车位、交通管制也相对较为放松。咱家乡的交通管理部门,这么严苛。令人费解。 |
| 提交时间: | 2026-03-04 |
答复信息
| 答复部门: | 招远市城市运行中心 | 答复日期: | 2026-03-05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联系相关部门处理,且已经给出处理结果,经调查,关于您在招远市郭家埠卡口的超速处罚问题,一、您提到的金城路郭家埠卡口(限速60km/h),是招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 2025年7月11日 正式启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之一,其设置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根据山东省公安厅相关规范,城市道路限速值由交管部门依法确定,该路段限速60km/h属于合法设定 。二、处罚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抓拍记录为准,而非路面车辆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不得追逐竞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规定时速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在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在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您在该路段的行驶速度一旦超过60km/h,即构成超速违法,需依法接受处罚。道路的宽敞程度主要服务于通行效率,而限速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安全。测速设备应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其核心目的是消除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并非以处罚为目的。若您以后有任何咨询求助、意见建议可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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