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2370131611004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3236124370131611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
办理结果: | 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受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 |
办理时限: | 当场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可准的决定; |
办理结果: | 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1 、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3 、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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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