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1024370118005000 实施编码:11370685004267159M437011800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 | ||||||
办理时限: | 即时 | ||||||
办理结果: |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窗口人员接受材料;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予以进行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许可申请受理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 |
环节名称: | 审批 | ||||||
办理内容: | 对许可申请按法定规定程序办理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经审查,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颁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出具《交通运输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决定书》,并及时寄送申请单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涉路工程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需加盖公章 |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4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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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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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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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是多少 | ||
回答: | 0535-8166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