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31601610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3160161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限: | 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核准 | ||||||
办理内容: | 审查受理人员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 | ||||||
办理结果: | 核准或不予核准 |
环节名称: | 发照 |
办理内容: | 核准通过打照、发照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放营业执照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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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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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需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办理 | ||
回答: | 否,指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即可 | ||
问题: | 是否需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办理 | ||
回答: | 否,指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