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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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3000237107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68300427750934371075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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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莱州市档案局
  • 实施主体
  • 莱州市档案局
  • 承办机构
  • 档案管理处
  • 基本编码
  • 370683000237107500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300427750934371075004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审批表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莱州市府前街96号 莱州市委办公室
  • 受理时间
  •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单位或个人向档案馆提出查阅利用申请
办理时限:1
办理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档案馆对申请查阅利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档案局同意
办理时限:2
办理结果:审查意见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内容:将审查意见报送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利用的决定
办理时限:2
办理结果:准予/不准予利用的决定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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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档案形成单位、档案捐赠寄存方同意调档函 4 1 纸质 必要
档案定密机关、单位同意调档函 4 1 纸质 必要 利用未公开的涉密档案的
未开放档案查阅利用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1、申请的自然人需为中国公民;2、利用目的需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3、拟利用未开放档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申请利用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档案需要什么条件?
回答: 1.利用者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的需要;3、拟利用未开放档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2222129
电话咨询方式:0535-222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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