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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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201010370141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82004330015W7370141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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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莱阳市民宗局
  • 实施主体
  • 莱阳市民宗局
  • 承办机构
  • 宗教局
  • 基本编码
  • 37068201010370141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2004330015W7370141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对在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寺观教堂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进行审批;市级负责对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进行审批;县级负责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进行审批。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莱阳市金水路1号2号楼406室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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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宗教活动场所通过现场或者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申请人即来即办
办理结果: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经审核、实地考察后,决定上报上级办理或者准予许可
办理时限:5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转报上级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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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 3 纸质 必要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4 3 纸质 必要
建设资金证明 4 3 纸质 必要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景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6月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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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宗发〔2018〕1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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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在寺观教堂内建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于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建设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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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721238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莱阳市金水路1号2号楼406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7212382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莱阳市金水路1号2号楼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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