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10370141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82004330015W737014100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宗教活动场所通过现场或者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即来即办 | ||
办理结果: | 收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经审核、实地考察后,决定上报上级办理或者准予许可 |
办理时限: | 5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转报上级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6月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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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宗发〔2018〕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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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在寺观教堂内建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于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建设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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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