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99370131601026 实施编码:11370682MB28361783437013160102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审查受理意见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核准或不予核准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