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12370131610005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098T4370131610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申请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查受理人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已办结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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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