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43004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43004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要件受理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办理结果: | 材料齐全的,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正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审核要件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办理结果: | 出具初步意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并发放证书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结果: | 发放《烟台市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不动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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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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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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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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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防发〔2019〕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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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如何缴费 | ||
回答: | 人防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局征收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