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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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08370220097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7972U33702200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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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8370220097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7972U3370220097000
  • 事项版本
  • 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其他类型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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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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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5130361
电话咨询方式:0535-513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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