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
标题 | 涉氨制冷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咨询 | ||
内容 | 《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参照《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注意事项和附件信息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含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咨询:涉氨制冷企业属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请予以明确答复。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WSMS202404269174 | 提交时间 | 2024-04-02 15:22 |
处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回复:您好,感谢您对我市生产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 (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之规定,涉氨制冷单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 |||
答复机构 | 12345市长热线答复 | 答复时间 | 2024-04-03 18:09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