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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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烟台市关于顺风车的规定 | ||
内容 | 想咨询一下以下几个问题,本市认不认可私家车开展顺风车业务,会不会涉及到非营运车辆的查处?对于每日的拼车数量有具体要求吗?望回复,祝好~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WSMS202304251116 | 提交时间 | 2023-04-07 11:24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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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市交通出租管理办公室第一时间落实您在政务网反映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禁止以顺风车名义从事营运经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私人小客车合乘定义的内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私人小客车。必须登记在个人名下,单位、集体所有的车辆不包含其中。2、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3、不以盈利为目的。牵扯两个点:(1)收取的费用不能高于出行成本。(2)乘客出行路线必须与顺风车发布的路线相同或者相近。感谢您的参与! | |||
答复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答复时间 | 2023-04-12 09:48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