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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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十二)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如符合以上情况之一,可以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具体材料请电话咨询0535-3355355,3355155. | |||
答复机构 | 蓬莱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1-10-08 16:58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