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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烟台富春山居小区物业违规收取停车费
内容 1、烟台富春山居小区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以及未公示的情况下,向停放在小区地上公共区域的车辆进行收费,且收费标准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停车费标准。2、烟台富春山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只售不租。3、烟台富春山居小区物业收取的广告费、停车费等盈利收益,从未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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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WSMS202101182596 提交时间 2021-01-3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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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请尽快回复
答复机构   芝罘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1-02-0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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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收取公共区域的停车费,并约谈物业企业按要求公示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规定,小区车位可以分为规划车位和占用小区道路等设置的车位。小区规划车位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方式将其转让给业主,也可以通过出租方式将其使用权租赁给业主使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此类车位,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目前,《条例》中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几个难点问题,一是虽然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但对违反企业如何进行处罚并未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只能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劝说,要求其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方便服务;二是未明确租售比例,以及空余车库应先售还是先租等问题。目前,我市部分开发企业,特别是外地开发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导致小区车库出售比例远高于出租比例。同时,对于小区空余车位,开发企业更倾向于出售;三是未明确租赁时限。因为,尚无相关法规对车库租赁期限予以明确,小区规划车位租赁时限问题需业主、开发企业协商确定。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约谈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方便群众停车。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关于停车收费超标准建议咨询价格主管部门。
答复机构   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1-02-0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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