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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栖霞学府苑小区物业公司违法妨害业主开车回家的正当权益
内容 自本周四开始,栖霞市学府苑小区物业公司在未向业主告知明确理由的情况下,突然禁止未购买车库的业主进入小区,侵害了未购买车库的业主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未购买车库的业主理应享有小区内道路的通行权。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以前的人性化管理方法,允许未购买车库的业主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大件物品或行动不便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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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WSMS202011175217 提交时间 2020-11-29 10:0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1130日下午1450分,我单位已通知物业公司按照车辆停放规范执行,小区车辆已恢复允许业主临时进出。《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答复机构   栖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1-30 16:43
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