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规定,小区车位可以分为规划车位和占用小区道路等设置的车位。小区规划车位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方式将其转让给业主,也可以通过出租方式将其使用权租赁给业主使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此类车位,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目前,《条例》中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几个难点问题,一是虽然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但对违反企业如何进行处罚并未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只能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劝说,要求其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方便服务;二是未明确租售比例,以及空余车库应先售还是先租等问题。目前,我市部分开发企业,特别是外地开发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导致小区车库出售比例远高于出租比例。同时,对于小区空余车位,开发企业更倾向于出售;三是未明确租赁时限。因为,尚无相关法规对车库租赁期限予以明确,小区规划车位租赁时限问题需业主、开发企业协商确定。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积极对接省级部门加快制定出台相应政策,同时我们也将做好开发企业工作,争取拿出更多车位,方便群众停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