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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育津贴
内容 您好,咨询一下2020年最新的生育政策及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公司一直在交保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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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WSMS202004132956 提交时间 2020-04-0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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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烟政办发〔2019〕24号),明确我市在2019年12月底前,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即视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一、关于费率调整
(一)调整后在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费率为9.8%(单位7.8%、个人2%),灵活就业挂档人员仍按5.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部分),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9.3%(单位7.3%、个人2%)。
(二)“两险”合并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通过业务系统,统一调整各参保单位险种标识和相关险种费率,参保单位只需根据新的费率标准做好相关预算按时参保缴费即可。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
二、关于待遇调整
(一)缩短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待遇的等待期。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由6个月缩短至3个月,生育保险待遇缴满3个月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
(二)连续缴费满一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三)明确了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时发生的合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及符合入院指征的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费用。
(四)将异地生育部分待遇纳入支付范围。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前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的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助标准的80%支付。女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明确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6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如有疑问您可拨打6781767具体咨询。谢谢!
答复机构   市医保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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