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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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请市体育局对乐氧健身游泳池不配备救生员一事调查处理 | ||
内容 | 本人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在莱山区飞龙科技园内的乐氧健身俱乐部(6707111)健身,发现该俱乐部长期以来游泳馆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救生员,且游泳馆内长期处于无任何俱乐部工作人员监控状态(可调看游泳馆内监控),游泳会员的人身安全暴露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根据国家体育局下发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根据市体育局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之“对不按照规定配备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权力事项编码3706000203405)”,请市体育局依法履职,对乐氧健身俱乐部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切实保障游泳会员安全。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WSMS20190461595 | 提交时间 | 2019-04-03 1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