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烟台市空域施放物体实施管制的通告
中国烟台政府门户网站 www.yantai.gov.cn   2008-08-12   来源:水母网
       为加强对烟台市空域的安全管理,保证烟台国际机场进出港航班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原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烟台市公安局决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9月24日,对烟台市空域施放物体实施管制,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施放以下升空物体: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许愿灯)以及其它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等飞行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公安局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发表评论
  昵称:   注册用户: 
  
  输入验证码 code...  
(责任编辑:艾儿)
|  站内查询  |  网站地图  |  用户登录  |  关于我们  |  在线帮助  |  网站声明  |
烟台市人民政府主办 Copyright © 2003-2008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烟台市信息产业局建设维护--烟台市综合信息中心创意设计和技术支持 鲁ICP备05000801号
欢迎 提出您的宝贵建议 或发电子邮件到以下地址:webmaster@yantai.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