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烟台市空域的安全管理,保证烟台国际机场进出港航班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原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烟台市公安局决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9月24日,对烟台市空域施放物体实施管制,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施放以下升空物体: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许愿灯)以及其它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等飞行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公安局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