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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办]烟台市出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 |  | | 中国烟台政府门户网站 www.yantai.gov.cn 2008-11-20 来源:人防办 | |  | | | 为推进烟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经过近一年的“两建同步”试点工作实践,近日,《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烟政办发〔2008〕105号)正式发布实施。该《暂行规定》共7章,31条,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使用、政策规定和组织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在规划先导、审批前移、监管严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和长效推进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尤其是结合烟台实际,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或全额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法定义务内应建的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均属国家所有。结建人防工程超出法定义务应建面积的,其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利用非国有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该《暂行规定》是烟台人民防空建设历程上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政府规章,是人防事业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可靠保障。特别是人防工程产权的明确,是烟台人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必将有力地推动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王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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