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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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热企业:

根据供热企业成本变化等情况,为落实好惠民政策,经 市政府同意,确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的23.80 元/m²调整 为 23.00 元/m²;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的36.00 元/m²调整为35.20 元/m²。

二、城区范围内区域锅炉供热与集中供热均执行上述供热价格。

三、相关配套措施

1、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应按山东 省物价局、民政厅鲁价格一发(2013) 70 号、鲁价格一发〔2013〕144  号文件规定, 向有关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2、城市低保户凭低保证仍执行按建筑面积 21.50 元/m² 供热价格,差价部分由供热企业负担。

四 、 本通知自2016-2017年度供热期执行,有效期至2018-2019  年度供热期结束。莱价[2008]16 号、莱价发[2013]19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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