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1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17日-2025年4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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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1 | 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改造项目 | 高新区 | 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烟台市高新区海博路6号,拟对现有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四层、五层、六层办公区域进行重新规划设计,改造为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约4000m2;对七至十层供电系统、排风系统、实验室给排水、实验室专用净水管道、房间隔断、气路系统、网络系统和温控系统等进行局部设计及改造;对十一层微生物实验室约1000m2进行改造,建设分子生物学实验室。
|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废气包括实验室试剂配制和检测分析过程中产生的VOCs(甲苯、乙酸乙酯、二氯甲烷、异丙醇、丙酮、甲醇等)、酸性气体(氯化氢、硫酸雾、NOx)等,其中有组织废气通过排风系统汇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SDG设施处理后,通过8根53m高排气筒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标准,甲醇、氯化氢、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NOx有组织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VOCs、甲苯、乙酸乙酯、二氯甲烷、异丙醇、丙酮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甲醇、氯化氢、硫酸雾、NOx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纯水制备浓水、试剂配制废水、器皿仪器清洗废水、灭菌锅废水、实验室清洗保洁废水,其中试剂配制废水作为危废处置,其余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同时满足烟台市辛安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拟建项目危险废物有沾染危险化学品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实验废液、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SDG吸附剂、灭活的培养废液、废紫外灯、废弃药品等,须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