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4-09821 成文日期: 2024-04-11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市监处罚〔2024〕23号

日期:2024-04-11 14:1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

事实

处罚

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书
日期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1

 

 

 

 

 

 

烟市监处罚〔2024〕23

烟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价格案

  当事人与烟台达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泰咨询,另案处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2)》,2022年11月6日,当事人收到达泰咨询5万元借款。按照该协议,自2022年11月7日起,当事人开始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嘉联支付收款码进行收费,并将小型机动车检测收费由原实际收取80元至160元不等价格提高到295元(对员工及中介招揽的审车客户低于295元收取)。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上报每天车辆检测数量及检测费金额,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停止使用达泰咨询收款码进行收费,并收到达泰咨询返还前日检测费,至此协议履行结束。因履行协议,当事人按每辆小型机动车35元向达泰咨询共交纳服务费2018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参与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条

烟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370602MA3U63F9X8

王*乐

2024.4.8

警告、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23

当事人:烟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U63F9X8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

根据2023年6月2日12345第34期《政府热线信息快报》线索,本局在查办烟台达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泰咨询,另案处理)涉嫌组织串通机动车检测价格一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达泰咨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有业务资金往来。因达泰咨询涉嫌组织串通的单位众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核查,6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7月19日,本局予以立案。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10月至11月初,为统一我市市区机动车检测价格,达泰咨询及其投资成立的烟台达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达泰投资)、烟台达泰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达泰商务,均另案处理)三家公司,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方式,组织烟台市区相关28家检测单位串通机动车检测价格,相关检测单位按照协议要求在2022年11月6日至8日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相继大幅度提高小型机动车检测收费价格。

作为相关28家检测单位之一的当事人(甲方)与达泰咨询(乙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1)》,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将所有检测费汇入乙方建立的检测费帐户。协议签订后次月一号起,甲方将所有检测费按一车一费汇入乙方的检测费账户中”“乙方与所有合作检测站签字生效后,当月乙方借款(空白)万元给甲方,乙方按每台乘用车叁拾伍元、蓝牌货车肆拾伍元、黄牌车陆拾元收取服务费,乙方每月从检测费帐户中扣除先期借给甲方的借款,分(空白)月扣完直至达到借款额的(空白)倍,作为还款和违约金的保证”“乙方有权随时查阅甲方的登录电脑,以查实甲方每台检测车辆收款价格,如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价监所规定的公示价格车型收款不一致视为甲方违约”“若甲方收到乙方转付的检测费每月达不到(空白)万元人民币,则乙方为甲方提供补助到(空白)万元以扶助甲方经营”“甲方每天下班前向乙方报实际检测数量并注明退办车辆的车号和单审尾气及单审安检的车号,如不报或隐报,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扣甲方违约金贰万元人民币”“若甲方无故一天以上没有向乙方的检测费管理账户汇入检测费,乙方将向当地法院起诉追偿借给甲方的借款并追究甲方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等条款内容。2022年11月6日,当事人收到达泰咨询5万元借款。按照该协议,自2022年11月7日起,当事人开始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嘉联支付收款码进行收费,并将小型机动车检测收费由原实际收取80元至160元不等价格提高到295元(对员工及中介招揽的审车客户低于295元收取)。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上报每天车辆检测数量及检测费金额,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停止使用达泰咨询收款码进行收费,并收到达泰咨询返还前日检测费,至此协议履行结束。因履行协议,当事人按每辆小型机动车35元向达泰咨询共交纳服务费201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乐、授权委托人马*霞、牟*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当事人与达泰咨询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1)》复印件,2023年6月7日、8月11日、10月26日达泰咨询实际控制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乐的询问笔录,2023年7月4日、8月10日达泰咨询股东刘*的询问笔录,达泰咨询提供的其银行资金往来账目,烟台市芝罘区税务局协查的达泰咨询开具发票明细表、当事人提供的达泰咨询为其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为统一机动车检测价格,达泰咨询、达泰投资、达泰商务三家公司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方式组织串通烟台市区相关28家检测单位的机动车检测价格。作为相关28家检测单位之一的当事人以签订协议方式参与达泰咨询组织的串通机动车检测价格,并被达泰咨询按每辆小型机动车35元,共计收取20185元服务费的事实。

3.2024年1月25日对当事人员工刘*祥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23日对个人车主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车辆检测收费记录表,当事人与达泰咨询的银行资金往来账目,嘉联支付收款码收款记录光盘、2023年11月27日、12月1日、12月25日对当事人总经理、授权委托人马*霞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2022年11月1日至6日小型机动车检测实际收费介于80元至160元,自2022年11月7日履行协议起,当事人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收款码收取检测费,并将收费标准提高到对个人散客车主按295元收取,对中介及其员工招揽的审车客户以低于295元收取检测费的事实。

4.2023年8月31日对烟台昊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会计吴*妮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上报每天车辆检测数量及检测费金额的事实。

5.2023年6月2日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第34期《政务热线信息快报》等材料,证明因当事人参与达泰咨询组织串通机动车价格的行为,造成我市市区小型机动车检测费在集中时间段统一涨价,导致政府部门收到大量相关投诉,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

2024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告〔2023〕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送达现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如下意见:一、当事人一直按自己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也没有超过公示价,检测费收费是按不同价格收取的,并没有本局认定的统一价格收费,王春乐从未告知当事人统一收费标准,当事人未参与达泰咨询组织的价格串通以及未与同行进行价格串通。二、当事人非常配合本局工作,对拟处罚决定不满意。

经复核,本局认为:一、当事人虽未与同行有价格串通行为,但其与达泰咨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该协议明确要求在履行协议期间当事人以公示价进行收费,依协议要求,且马洪霞亲述是在由其丈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组织价格串通的达泰咨询实际运营人王*乐做出涨价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由2022年11月1日至6日小型机动车检测收费实际收取80元至160元,在履行协议期间,自2022年11月7日起提高到295元,虽对中介及其员工以低于295元收取,但对个人车主(散客)按295元进行收费,当事人上述行为应认定参与价格串通。二、本局也正是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考量,依裁量规定拟对其处以从轻阶次最低限罚款。综上,故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1月23日,本局举行公开听证,当事人提供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材料并提出:“一、贵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二、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针对上述意见及证据材料,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嘉联支付收款码进行收费,是基于与其达成的协议,因协议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收款码在履行协议期间进行收费。经本局调查,申请人自2022年11月7日起开始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嘉联支付收款码收取机动车检测费用是客观事实。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6日期间,小型机动车检测费实际收取价格介于80元至160元,从2022年11月7日起对个人车主提高至295元。对于12345热线的申诉人,本局未对“消费者”身份予以确认的问题,本局是根据该热线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活动,凡是到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审车的客户,均应认定为消费者。从前期本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明,达泰咨询成立的目的之一是为打击中介。而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实则是中介的个人收入减少”,实际情况是对个人车主按照公示价进行收费,对中介及员工自履行协议起并未停止以低于公示价格金额进行结算或返利。故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听证时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新证据重新调查核实后,2024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告〔2023〕8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提出听证要求。

2024年3月26日,本局举行公开听证会,当事人代理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决定。三、12345投诉者实为中介,不应认定中介为消费者。

经复核,本局认为:第一、当事人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嘉联支付收款码进行收费,是基于与达泰咨询公司达成的协议,因协议中明确要求当事人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收款码在履行协议期间进行收费。经我局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7日起开始使用达泰咨询提供的嘉联支付收款码收取机动车检测费用是客观事实。现有证据表明,当事人2022年11月1日至6日期间,小型机动车检测费实际收取价格为80元/辆至160元/辆,从2022年11月7日起对个人车主提高至公示价295元/辆(对员工及中介招揽的审车客户低于295元收取)。当事人与达泰咨询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不按公示价收费则为违约,故当事人的涨价行为是基于履行该协议的结果。

第二,当事人虽未直接与其他检测单位串通价格,但是参与了达泰咨询等三公司组织的串通价格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制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从轻十万元罚款的决定,正是我局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较轻”阶次10万元至40万元罚款进行裁量,拟给予法定最低限10万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三,对于向12345热线投诉人员身份是否为中介,执法人员认为,任何市民都可以拨打12345热线电话,我局无责任核实其身份。

综上,故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本局报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认定。8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函,认定当事人存在参与相互串通,操纵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方式参与串通机动车检测价格的行为,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了烟台市区机动车检测费大幅上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以及该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六、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费’”之规定,机动车检测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当事人在履行协议前,小型机动车检测实际收费价格介于80元至160元之间,无相对固定的收费价格,履行协议后,以公示价295元对车主(散客)予以收取,且对中介和公司员工低于公示价收取,无法以前后差价计算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按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应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较轻】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裁量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参与相互串通,操纵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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