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市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重点产业链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结合烟台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烟台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成果转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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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5-6786622
一、起草说明
科技成果评价是党和政府鼓励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对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都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科技部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市科技局起草了《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3项条款,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成果设定。明确了评选原则和评选范围。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等领域中评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明确了成果等级和数量,设立一、二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二部分是组织实施。一是健全提名体系。评选实行提名制,采用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两种方式,明确提名专家的资格和提名单位的范围。二是设立评选领导机构。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高校院所组成的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市评选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负责成果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是评审流程。一是申报单位公示并提交提名书。二是提名单位初审。三是市评选办组织形式审查并公示。四是市评选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授奖成果建议。五是市评选委员会审议,确定拟授奖成果并公示。六是市政府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违反《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个人)、提名单位(个人)和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评选活动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接受的处罚和承担的责任。明确《办法》的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