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4-09700 成文日期: 2024-04-01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市监处罚〔2024〕21号

日期:2024-04-01 00:0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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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

事实

处罚

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书
日期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1

烟市监处罚〔202421

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Champagne”注册商标专用权配制酒案

当事人生产的爱莫·槟悦星空®汽酒(苹果味)483瓶,销售价格8.00元/瓶,货值金额3864.00元;天使之心·槟悦星空®汽酒(炫蓝)243瓶,销售价格10.00元/瓶,货值金额2430.00元。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

91370684729288096D

苏*

2024/03/25

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21

当事人: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29288096D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王街道恒德路*号                 

定代表人:苏*    

 

2024年01月08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购买的爱莫·槟悦星空®汽酒(苹果味)(酒精度:5%vol,生产日期:2023.02.25 ,750ml)、天使之心·槟悦星空®汽酒(炫蓝)(酒精度:5%vol,生产日期:2023.02.25 ,750ml)两款酒的标签上均标有“Champagne”字样,涉嫌侵犯了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第11127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

1月17日,本局对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两款酒,当事人承认上述两款酒是由其生产的,并提供了两款酒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经批准,本局当日予以立案,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生产的爱莫·槟悦星空®汽酒(苹果味),该款酒外包装箱为黑色,箱体标注“SHINEEYE SPARKLING WINE”750ml*12,瓶身为绿色透明玻璃瓶银帽,正标标示:“Amor starry sky SPARKLING Champagne”,背标标注“Champagne AMOR STAR爱莫·槟悦星空®汽酒(苹果味)酒精度:5%vol 净含量:750ml”;于2023年2月25日生产的天使之心·槟悦星空®汽酒(炫蓝),该款酒外包装箱为黑色,箱体标注“Champagne ANGEL HEART SPARKLING”750ml*6,瓶身为蓝色玻璃瓶黑帽,正标标示:“SPARKLING Champagne ANGEL HEART 750ml 5%vol”,背标标注“ANGEL HEART天使之心·槟悦星空®汽酒(炫蓝)”。

上述两款酒均使用“Champagne”,与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第11127266号注册商标“Champagne”相同,“Champagne”是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第11127266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3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当事人生产两款酒产品类型为配制酒,与“Champagne”品牌葡萄酒不是同一种商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一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第十二条第一款“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之规定,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涉案产品与“Champagne葡萄酒”(类似群组均为【3301】 含酒精的饮料)是类似商品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爱莫·槟悦星空®汽酒(苹果味)和天使之心·槟悦星空®汽酒(炫蓝)两款配制酒上将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的商标“Champagne”未突出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印刷在箱体和标签上作为装潢性使用,误导消费者认为其生产的两款酒是产自法国香槟地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生产爱莫· 槟悦星空®汽酒(苹果味)750ml*12,生产数量为483瓶,销售价格8.00元/瓶,货值金额3864.00元;生产天使之心·槟悦星空®汽酒(炫蓝)750ml*6,生产数量为243瓶,销售价格10.00元/瓶,货值金额2430.00元,两款酒均以成本价销售完毕,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生产计划表、领料单、原材物料出库记录、生产日报表、产成品库存数量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该单位配制酒企业标准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仓库拍摄照片2张,涉案配制酒实物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生产2款配制酒的事实及数量;

3.当事人提供的2款配制酒成本核算表、产成品入库、出库、发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2款配制酒的事实、数量及价格。

4.《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Champagne”商标注册证1份,涉案配制酒实物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爱莫·槟悦星空®汽酒(苹果味)和天使之心·槟悦星空®汽酒(炫蓝)两款酒上均使用“Champagne”,侵犯了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第11127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3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告〔20244,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因当事人仅生产一批次侵权商品,数量较少,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主要用于生产合法产品,而非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因此本局决定不予没收工具设备。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制酒,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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