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政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03-31 18:12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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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

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发起

部门

配合

部门

检查

主体

检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

2.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

4.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5.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抽查比例为45%,抽查1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

对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1.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销售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

2.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殡仪馆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抽查比例为45%,抽查1次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修建超标准墓位、违规预售租,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服务公开、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安全管理等问题。

殡葬服务单位(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抽查比例分别为45%,抽查1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1.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

3.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抽查比例为45%,抽查1次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4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民政部门

市、县级民政部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一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民政部门

市、县级民政部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一次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6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3.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基金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民政部门

市、县级民政部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一次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第十四条。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7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依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检查;

2.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

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

全覆盖检查,每年抽查1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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