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日期:2024-03-29 11:22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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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监管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层级

抽查检查比例及频次

抽查检查时间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发起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许可①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据。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市、县(市、区)级

2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年抽查比例为5%(已招标核准项目),每年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水利部门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市、县(市、区)级

3

宾馆、旅店监管领域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发起部门

公安部门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安站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4

养老服务监管领域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养老机构

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45%,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科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总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的检查。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检查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医疗卫生人员专业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的监督检查。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

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5

劳动用工监管领域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清欠办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6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清欠办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7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领域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编码登记、排气监测、远程定位监控、禁用区管控等内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2%,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安站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配合部门

水利部门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责任,确保工地使用达标机械,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特种设备。

8

环境保护监管领域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2.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气象部门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市、县(市、区)级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根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间确定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1.是否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市限行执行情况。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安站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属于城管部门负责,不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范围;2.拆迁项目扬尘治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公共交通保障。

配合部门

气象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提供技术支持。

9

城建档案监督执法检查领域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服务中心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6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场主体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市、县(市、区)级

10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监管领域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科技科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7月-11月

配合部门

水利部门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1

建筑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监管领域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

对建筑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建筑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2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领域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清欠办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月-11月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市、县(市、区)级

13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科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2年4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核查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6月-11月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4

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科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8月-11月

配合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在检查的单位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15

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科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8月-11月

配合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人防工程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6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科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8月-11月

配合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17

城市建筑垃圾监管领域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科技科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抑尘、降尘设备配备运行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8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领域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市、县(市、区)级

1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检查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市、县(市、区)级

20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检查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市、县(市、区)级

21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22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检查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商品房销售主体合法性,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23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科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取的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是否依法依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否未经同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行为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项目收费是否合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代收费过程中是否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公示是否规范。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备案情况;保安员持证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等。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24

工程咨询单位相关监管领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市、县(市、区)级

25

成品油流通领域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商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市县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市县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散装汽油实名销售监督检查

散装汽油实名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科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配合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26

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3.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4.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5.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科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3.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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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相关监管领域

对企业投资备案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的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监管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

1.项目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科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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