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司法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03-29 16:59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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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检查部门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事项类别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及频次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

发起部门

烟台市司法局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 5%

每年抽查1次

配合部门

烟台市人社局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2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

发起部门

烟台市司法局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

2.公证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3.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机构质量控制情况;

5.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1.《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10%

每年抽查1次

配合部门

烟台市人社局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

发起部门

烟台市司法局

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3. 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4.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5. 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10%

每年抽查1次

配合部门

烟台市人社局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

 

发起部门

烟台市司法局

1党建工作情况;

2.资质管理情况;

3.队伍建设情况;

4.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7.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8.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5%

每年抽查1次

配合部门

烟台市人社局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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