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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4-03-21 至 2024-04-20
征集单位:
市司法局
公告内容: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市司法局起草了《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4月2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邮政编码:264000 

传  真:0535-6242477

电子邮箱:ytssfjbak @yt.shandong.cn

 

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1日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台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烟台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上述文件的出台有效提升了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近年来我市制定的上述管理规定也均为政策性文件,效力等级不高,有必要对现行有效的文件予以整合,形成我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典”性文件,并以政府立法形式出台。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初,《办法》列入《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年内出台的政府规章项目。2-3月,市司法局起草科室认真梳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完成《办法(草案)》。

三、立法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关于起草把握的基本原则

《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注重制度的延续性。以我市已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制度文件为基础,吸收了其部分内容,充分考虑了相关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三是突出可操作性,体现制度创新。在对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细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将我市近年来的一些规定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总结提升,上升为立法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九章83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认定范围、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审查、实施后评估和清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认定范围。《办法(草案)》总则部分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予以规定,同时列举了不是规范性文件和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

二是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六个“不得”。

三是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特别是风险评估。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主体、备案内容、备案时限予以规定,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权及备案审查机构对审查建议处理的程序规定,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法制统一。

五是创新规定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对规范性文件档案归档主体、归档内容、归档时限及归档规则予以明确,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确保规范性文件档案完整收集、管理规范。

 


意见征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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