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4-09474 成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市监处罚〔2024〕10号

日期:2024-03-14 15:0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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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主要违法

事实

处罚

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

机关


1

烟市监处罚〔2024〕10号

烟台市牟平区雪亮眼镜有限公司莱山分店销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当事人销售以玳瑁为原料制作的眼镜镜架,数量为两副,货值为3360元,无违法所得。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烟台市牟平区雪亮眼镜有限公司莱山分店

913706137953215360

杨*良

 

 2024年03月12日

1.没收以玳瑁为原料制作的眼镜镜架2副;

2.罚款67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10

 

当事人:烟台市牟平区雪亮眼镜有限公司莱山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953215360

住所(住址):莱山区芳华园购物中心北**号

负责人:杨*良


2023年7月5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莱山区芳华园集贸市场的雪亮眼镜视光中心销售玳瑁镜架。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牟平区雪亮眼镜有限公司莱山分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五副眼镜的镜架疑似以玳瑁为原料制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五副眼镜的进货记录、交易记录,该单位提供不出,经现场检查发现,上述眼镜销售价格分别为:Y2023082301:760元/副、Y2023082302:760元/副、Y2023082303:760元/副、Y2023082304:1680元/副、Y2023082305:1680元/副,上述五副眼镜镜架从外观看,纹理相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玳瑁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对上述五副眼镜采取扣押措施。2023年8月7日,我局对上述五副眼镜下达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鉴定期间告知书同时将上述五副眼镜送至海南师范大学进行材质技术鉴定。2023年02月01日,我局收到海南师范大学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五副眼镜中编号为Y2023082304、Y2023082305的眼镜镜架是以玳瑁为原料制作,编号为Y2023082301、Y2023082302、Y2023082303的眼镜镜架以其他原料制作。2024年02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并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同时当事人表示上述眼镜共计进货五副,未予以销售,并提供了相关进货记录,根据进货记录发现上述眼镜从济南市天桥区通讯城地下一层批发市场处购入,但具体名称记不清了,2024年02月16日,我局对涉案产品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同时我局将此违法线索通报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销售以玳瑁为原料制作的眼镜镜架,数量为两副,货值为33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打印照片1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眼镜的数量、销售价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分,证明当事人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眼镜的数量、货值金额以及违法事实;

4.海南师范大学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资质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五副眼镜中的两副存在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告20237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以玳瑁为原料制作的眼镜镜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以玳瑁为原料制作的眼镜镜架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章第十五条:......(一)处罚依据......(二)裁量标准1.[较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案件调查中的表现,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免于关闭违法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罚款应按照较轻阶次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以玳瑁为原料制作的眼镜镜架2副;

2.罚款67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

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03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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