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统计局本级实施的“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
填报部门:烟台市统计局 填报日期:2024年 2月26日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统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 年 12 月通过,2009 年 6 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过,2009 年 6 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