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68K/2024-09441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烟台市统计局不罚轻罚清单

日期:2024-03-12 16:21    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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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统计局本级实施的“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

填报部门:烟台市统计局                                       填报日期:2024年 226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统计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 年 12 月通过,2009 年 6 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

 

2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过,2009 年 6 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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