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教育管理行政检查事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5、其他教育部门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教育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实施检查计划→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材料归档→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教育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2118663
信函投诉: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北街5号附1号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2118663
办公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北街5号附1号
办公时间:夏季(5月-10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1月-4月)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