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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4-08648 主题分类: 文化_广电_新闻出版,文物
成文日期: 2024-02-04 发布日期: 2024-02-04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文物 普查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烟政字〔202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4〕1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通过普查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规范落实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保护管理机制,构建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建强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范围。具体范围为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新趋势,统筹做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中华老字号、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登记。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根据国家、省要求,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设备和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协调机制。成立烟台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负责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区市政府(管委)是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普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保障普查经费。按照国家、省要求以及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管委)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三)稳定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并保持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动员组织,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和准确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确保普查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二)保证普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文物登记、认定和公布,所有复查文物、新发现文物,均应具有认定公布文件。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意义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努力营造保护文物的浓厚社会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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