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4-09219 成文日期: 2024-02-29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市监处罚〔2024〕9号

日期:2024-02-29 09:2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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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姓名
处罚决定书
日期
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机关
1烟市监处罚〔2024〕9号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案当事人自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的规定,向三家经营单位收取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12370600493501910K王*鹏2024年2月27日罚款90213.64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9

 

当事人: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00493501910K 

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根据《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通知要求开展2023年全市教育收费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检查的通知》要求,2023年12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收费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收取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的规定,向三家经营单位收取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共计451068.21元,即违法所得451068.21元。在本局检查前,当事人已将收取的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451068.21元全额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对受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及采购合同3份,证明当事人收取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餐厅公共资源服务费统计表1份、[6609]其他预算收入明细账2份、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记账凭证复印件10 份及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8份,证明当事人收取食堂公共资源服务的金额。

4.当事人提供的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关于停止收取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的汇报1份、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退款使用说明1份、单位资金支付凭证及说明、[2307]其他应付款明细账1份、转款说明3份、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5份及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收取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并将收取的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全额退还

上述证据真实确凿,足以认定其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1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例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在自查自纠阶段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收费,在本局检查前,当事人已将收取的食堂公共资源服务费451068.21元全额退还。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情节按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处违法所得0.2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所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90213.6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90213.64元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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