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1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2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3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4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5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6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7 |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8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9 | 兽药广告审批 |
10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11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12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13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14 | 兽药生产许可 |
15 | 兽药经营许可 |
1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1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8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19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行政确认 | 1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与复核 |
2 | 优良种畜登记 |
3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行政备案 | 1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 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 |
2 |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3 | 兽药经营场所面积变更、兽药经营仓库及设施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 |
4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5 | 高等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预案的备案 |
6 | 饲料、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 |
7 | 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存在争议的调解 |
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和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处罚 | 1 | 对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2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3 |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4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6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7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8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处罚 |
9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10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11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12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5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16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18 |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19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20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1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22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3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24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5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6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27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
28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29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
30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1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32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33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4 |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行政处罚 |
35 | 对从事动物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行政处罚 |
36 |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37 | 对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行政处罚 |
38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39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行政处罚 |
40 | 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41 | 对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42 | 对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43 | 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44 | 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
45 | 对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行政处罚 |
46 | 对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处罚 |
47 | 对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48 | 对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行政处罚 |
49 | 对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行政处罚 |
50 | 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51 | 对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52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规定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行政处罚 |
53 | 对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54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55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56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5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8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60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
61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62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63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64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65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
66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67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6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69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70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71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72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73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74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
75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7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77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7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行政处罚 |
79 |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80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81 | 对收购、屠宰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82 |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处罚 |
83 |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处罚 |
84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等的处罚 |
85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86 |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87 | 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
88 |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89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9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9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9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9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
94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
95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96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97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政处罚 |
98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99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100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101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
102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03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104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105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106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107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10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109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位 |
111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112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113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114 | 对违反规定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 |
115 | 对伪造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
116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117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118 | 对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处罚 |
119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
12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121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122 | 对农用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123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 |
12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12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126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2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128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29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131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13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133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134 | 对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用薄膜的行政处罚 |
135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136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7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138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9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0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1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142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3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144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145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146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147 |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14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行政处罚 |
149 | 对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15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151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152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53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154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155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156 | 对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处罚 |
157 |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罚 |
158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59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0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1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162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3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4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5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16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7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8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169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170 | 对未按《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1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2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173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174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5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176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177 | 对违反《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178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179 |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80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81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182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183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184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185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86 |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187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188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89 | 对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行政处罚 |
190 | 对销售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191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19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193 | 对侵占农作物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
194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95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196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197 | 对农作物种子企业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198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99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2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1 | 对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202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3 | 对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204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205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6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7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208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209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
210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
211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212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213 |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
214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215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21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1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2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3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4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5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6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7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8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9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10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11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12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13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14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15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16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17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18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1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行政检查 | 1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2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3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4 |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5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6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7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8 | 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 |
9 | 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 |
1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11 |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
1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3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14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15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16 | 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17 | 蚕种质量监督抽查 |
18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19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20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21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22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23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
24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25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26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2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