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
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职责权限:
受市城管局委托,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全部行政执法职责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中发〔2015〕37号文件明确的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
(二)执法机构设置
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规划执法大队、住建执法大队。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17-2号
2.联系电话:
直属一大队:0535-6284328;
直属二大队:0535-6250076;
规划执法大队:0535-6286132;
住建执法大队:0535-6286381
电子邮箱:ytscgzfzd@yt.shandong.cn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作出处理
四、监督途径
监督部门: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电话投诉:0535-6151717
网络投诉:烟台市城市管理局网站
信函投诉:烟台市芝罘区环翠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