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3-08502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人社监罚字[2023]9号)

日期:2024-01-03 13:52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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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开发区鑫来路64号

       因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人社监询字[2023]105号),要求你单位按照该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根据调查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3]109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1.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3.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你单位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你单位若逾期不改正存在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你单位若逾期不改正存在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12月13日向本机关报告了改正情况,一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编制了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向农民工提供了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三是落实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本机关对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3]109号)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人社监罚告字[2023]34号),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圆(¥1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同时告知你单位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情况汇报》、2023年12月13日《调查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圆(¥15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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