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02E/2024-09390 成文日期: 2024-01-29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三)

日期:2024-01-29 16:3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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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行政相

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动检罚〔20241

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3729**********1410

**2024年1月11日,在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条件下在芝罘区黄务街道黄务村南三间平房内屠宰1头牛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项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罚款人民币4000元。

2024-01-23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畜牧)罚〔20241

山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山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9137**********MA1A

2023年市级饲料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检中,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4%仔猪复合预混合饲料”(包装规格20Kg/袋,生产日期20231013)进行了抽检,经山东晟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判定,检验项目:“铜”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500-3100mg/kg判定值:375-3720mg/kg,实测值:72mg/kg,该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执法人员于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对报告检验结果无异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第136条“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裁量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

2.罚款人民币21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4350元

 

2024-1-29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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